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天津市税务局: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8 17: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回复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来信标题:  1、生产型固定资产(房屋和设备),因为安全生产许可没有拿到,暂时的停工,停工期超过3个月,这种情况可以计提折旧吗?折旧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2、自建的固定资产尾款的质保金,一般都是超过1年以后才支付的,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对应的资产的折旧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1、生产型固定资产(房屋和设备),因为安全生产许可没有拿到,暂时的停工,停工期超过3个月,这种情况可以计提折旧吗?折旧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2、自建的固定资产尾款的质保金,一般都是超过1年以后才支付的,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对应的资产的折旧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处理情况:  1.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未支付的质保金折旧扣除问题,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