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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 工会抬头的普票

09-30 工会抬头的普票 我要评论

工会抬头的普票

留言时间:2021-01-21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企业成立的工会,已经取得了工会法人资格,账务也都是独立核算的,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写“XXX公司工会”,还需要填开税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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