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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的问题?

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的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的问题?

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借方不确认利息收入,贷款方相应也无利息支出,因此,贷款方无利息税前扣除。

(1)企业集团对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问题有统一规定;

(2)出借方对所有关联企业的借款政策一视同仁。

引申问题: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企业关联方间有偿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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