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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关于企业自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自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关于企业自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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