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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1)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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