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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税处理:上年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税,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引申: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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