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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质重于形式:通讯费发票抬头若是员工个人,实报实销也可放在福利费支出,税前允许扣除)

个税处理:一般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有发票)进行实报实销,企业列支成本,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如果已经实行公车改革,且有发改委的批示红头文件,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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