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关于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企业购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凡出售方能够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2)出售方虽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4+尚可使用年限3)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6,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3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6减除已使用年限4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2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固定资产整体使用年限7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8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8减除已使用年限4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4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