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处理问题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处理问题
第一,企业在预缴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二,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 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
某企业2013年某笔业务未取得合法发票210万元,已做会计处理,因此2013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分别为50万元。2016年取得该发票。
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210万元后,2014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13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6年-2018年的所得弥补。2013年-2015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