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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在疫情之前已经缴纳了2020年全年的费用,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疫情原因,出租方对租赁企业进行了3个月房租全免和3个月减半征收,对已收的租金不予退还,直接

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在疫情之前已经缴纳了2020年全年的费用,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疫情原因,出租方对租赁企业进行了3个月房租全免和3个月减半征收,对已收的租金不予退还,直接冲抵下一年度租赁费。汇缴中已交的房屋租赁费用是否需要调减?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在疫情之前已经缴纳了2020年全年的费用,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疫情原因,出租方对租赁企业进行了3个月房租全免和3个月减半征收,对已收的租金不予退还,直接冲抵下一年度租赁费。汇缴中已交的房屋租赁费用是否需要调减?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按照上述规定,减免房租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双方可以签订补充租赁合同,明确具体的免租期间为下一年度,已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可凭发票在支出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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