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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A企业与B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之外,B企业派往A企业的服务人员(如维修、摄影宣传等)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A企业负担,住宿费和交通费(抬头为A企业)A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企业与B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之外,B企业派往A企业的服务人员(如维修、摄影宣传等)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A企业负担,住宿费和交通费(抬头为A企业)A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日期:2021.3.17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A企业与B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之外,B企业派往A企业的服务人员(如维修、摄影宣传等)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A企业负担,住宿费和交通费(抬头为A企业)A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合同或协议规定服务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购买服务方直接负担的,购买方可依据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相关费用支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应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处理,购买方可凭借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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