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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何处理?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12 09: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1年5月12日  回复日期:   2021年5月12日  

来信标题: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何处理?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何处理?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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