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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预缴扣除研发费用

预缴扣除研发费用

留言时间:2021-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预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也可以享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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