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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1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1年8月4日 回复日期: 2021年8月4日

来信标题: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处理情况: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7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7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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