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08-09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A06J3CHXX):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没有真实交易,且无相关资金往来,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11363966, 11363968-11363985,13938320-13938330,金额277879.69元,税额8336.31元,价税合计286216元,为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生产经营地实地核查照片

      2、对外开出发票明细

      3、企业存续期间的申报表

      4、公安转来讯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