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7-20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目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