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填报财务报表吗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核定征收税率企业需要年度汇算及报送财务报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2、财务报表报送对象仍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以下纳税人不再报送财务报表: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如纳税人调整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则应按规定向报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