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赠送礼品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银行向非客户无偿赠送不具有折扣折让性质的礼品,如果采用抽奖方式赠送,是否应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银行向非客户无偿赠送不具有折扣折让性质的礼品,如果未采用抽奖方式赠送,而是礼品有限、领完为止,由非客户先到先得方式领取,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问题所述情况,应按“偶然所得”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