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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税务上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直接研发人员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统计局《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第二十条规定:R&D人员按工作性质划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从事新知识、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系统的构想或创造的专业人员及R&D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员和R&D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从事R&D活动的博士研究生应被视作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研究人员指导下从事R&D活动的技术工作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加R&D活动或直接协助R&D活动的技工、文秘和办事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有如下疑问:

1、国统字〔2019〕47号第二十条所称“研究人员”范围内的R&D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员和R&D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所称研究人员?

2、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但不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技术工作人员,按国统字〔2019〕47号文属于技术人员,但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是否不属于技术人员?

3、国统字〔2019〕47号第二十条所称“辅助人员”范围内的参加R&D活动或直接协助R&D活动的文秘和办事人员,是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所称技术人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执行,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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