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建筑公司适用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且4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是与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总包施工许可证时间是2012年3月16日的,现总包采用的是简易计税,那我司是不是也可以按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判断是否是简易计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