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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5〕41号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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