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房东缴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龙头西2号楼402房租房租了一年,,房东:朱瑶。但目前把租房合同弄丢了,房东一直以收据的形式收钱,从没给发票。 我想知道房东一直以来是否有缴税?如果没有怎么请求让房东依法纳税给我开发票。之前有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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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您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发票。若出租方为个人,可以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系统登录路径: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若出租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