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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设备和安装项目简易征收问题咨询

关于设备和安装项目简易征收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为了公司合理合法纳税,公司参与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属于中央空调工程,包含设备及安装服务,投标文件要求: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报价,按不同的付款方式付款,中标后分别按《空调设备合同》和《空调设备安装合同》模板签订合同。

本项目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牵头人为A公司,B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合同签订业主为甲方,A&B公司为乙方,分别签订《空调设备合同》和《空调设备安装合同》。A公司和B公司营业范围都包含空调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同时也是一般纳税人,且B公司在此项目用到机电安装资质。招标文件并为对税率做要求。

第一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A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B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

第二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A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A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

第三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B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B,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

请贵方帮忙回答以上三种方式是否能满足简易征收的要求规定。联合体投标是否影响简易征收的判定,盼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合同内容及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若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文件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则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业主无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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