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出售房产一套,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
现预计8月将交付房产,产权变更需10月才能完成,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哪一时刻?是房产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产权变更之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6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规定及你司该项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