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09-30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我要评论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已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等项目交房后发生纳税义务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应交增值税小于预缴的增值税,出现退税的话,可否申请退税?如何申请?有何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9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