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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请问是以集团名义统一签订的的广告合同,由各子公司分别执行付款的,印花税由集团交还是子公司分别缴纳呢?还有与联营方签订的营业收入分成、管理服务费分成合同,需怎么缴纳印花税呢?

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0-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是以集团名义统一签订的的广告合同,由各子公司分别执行付款的,印花税由集团交还是子公司分别缴纳呢?还有与联营方签订的营业收入分成、管理服务费分成合同,需怎么缴纳印花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0

答复内容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各方缴纳。  二、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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