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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独企业问题

09-30 个独企业问题 我要评论

个独企业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请问个独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经营所得呢。2,如果可以核定,是不是只需要按核定的利润交经营所得税,不需要按帐面利润数据申报交纳经营所得税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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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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