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加工费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现我司将A材料送至境外意大利进行加工后再交付回境内,需向境外公司支付加工费,金额10万美元,用途不属于《公告》里需要备案的情形,请问该笔加工费还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如你司对外支付加工费不属于《公告》列举的需要备案的情形,不需进行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