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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联方企业费用转移事项

关联方企业费用转移事项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公司5月份与装修公司签订办公室装修合同,但这办公室实际是其关联公司B公司使用的,只是B公司6月份才成立所以由A公司代为处理装修事宜,装修发票开给A公司,请问这个费用如何合法的计入B公司的账务,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以上情况,发票需开给B公司,否则无法作为B公司的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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