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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吗?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吗?

留言时间:2021-03-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投资收益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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