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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对赌协议的利润补偿

09-30 对赌协议的利润补偿 我要评论

对赌协议的利润补偿

留言时间:2021-03-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敝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约定期间如利润未达标 ,B公司将对敝司进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请问对赌协议中约定取得的现金补偿是否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现金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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