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个人开普票,购买方名称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销售给个人商品,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申请开具发票,但其提供的购买方名称及备注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即带有侮辱性字眼如XX公司黑心,XX(品牌代言人)恶心之类),我司可否拒绝为其提供发票?如不能,是否可以自行修改开票内容并删除备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消费者个人的名字应如实填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