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是否还有效?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目前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还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吗?
引用条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财税〔2016〕12号仍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