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财税〔2016〕12号是否还有效?

厦门市税务局:财税〔2016〕12号是否还有效?

财税〔2016〕12号是否还有效?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目前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还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吗?


引用条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财税〔2016〕12号仍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