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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法中的“实际结算的金额”指不含税金额吗

印花税法中的“实际结算的金额”指不含税金额吗

留言时间:2022-07-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问:这个“实际结算的金额”指不含税金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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