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高新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厦门市税务局:高新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10-29 高新技术企 加计扣除 我要评论

高新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留言时间:2022-10-1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高新企业在四季度花费1000元购买了一台办公打印机,由于单价低于2000元,会计上未计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确定单价标准。高新企业花费1000元购买的打印机,税会处理不一致,但该打印机已经满足了税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要求。因此,想问该高新企业四季度购买的打印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因此,适用政策的设备、器具应该要形成固定资产(即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