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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11-26 不含税金额印花税 我要评论

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2-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里既列明了含税金额,又列明了不含税金额,但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的金额,能否理解为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为“合同所列的金额”?能否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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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以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理解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可以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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