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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12-09 总机构管理费 我要评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发布日期:2022-12-05 10:49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11-25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吗?有文件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2-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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