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发布日期:2023-01-09 09:42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3-01-01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请问下,容积率介于0.5和1之间的用地,假设房屋有一层出租,其他层自用,土地出让金是按整个地块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还是按从租、从价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占的比例大小分摊计入呢?谢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请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界面,据实录入“房产原值”及“其中:出租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出租房产原值: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