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3-01-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请问下,本条所称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吗?如果不是,那具体是指哪些人员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第一条规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问题所述情况,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