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日期:2020.5.2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制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
享受条件 | 所有纳税人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不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