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0〕1 号
时间:2020年7月6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新疆睿智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U3P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并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7层A座7J)查无此公司,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徐蕊(电话号码:18129291601)联系未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7层A座7J)被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0〕9号)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505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192号天泉大厦5楼505室
联系电话:0991-2855973 联系人:张金保 尼加提·达吾提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税稽罚〔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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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18年取得超潜力课程收入,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71,280.00元;第二季度营业收入186,930.00元;第三季度营业收入94,750.00元,全年营业收入552,960.00元。而你单位按照开具发票的未超过起征点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未如实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3,334.82元。
(二)城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3.44元。
(三)个人所得税
1.你单位2018年7月给河南老师教授支付讲课费11,000.00元、给陈帆、何小红等8人支付劳务费176,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984.00元。
2.你单位2018年给陈帆、何小红等8人分红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0元。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984.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134.13元。对你单位应扣而未扣个人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992.00元。罚款合计:26,126.1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126.1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