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发票金额5万,税额0.15万元,用于直接销售,计算抵扣额可以按照5*9%计算吗?中级经济法教材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7-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