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新疆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