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1〕 4 号
时间:2021年1月25日 16:07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水磨沟区XXXXXX建材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65XXXXXXN83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并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人员至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C楼外围46号)查无此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0〕383号)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501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5楼501室
联系电话:0991-4639217 联系人:薛欧 马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 1 月 15 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税稽处〔2020〕383号
水磨沟区XXX建材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650XXXXXX8N83Y)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3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确认失联走逃。
你公司存续期间,未购进货物,向XXXXXX化工(武汉)有限公司、新疆X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共开具150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14282717.06元,税额共计428481.4元,价税合计共计14711198.46元。其中:开具5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744000.74元,税额合计142320.06元,价税合计4886320.8元,开具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9538716.32元,税额合计286161.34元,价税合计9824877.66元,你公司未申报走逃。
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显示:你公司入账资金基本为同日进、同日或者几日内转出至个人卡,金额基本相同,资金流向异常。经实地核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查无此户,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表明,你公司无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金额共计14282717.06元,税额共计428481.4元,价税合计共计14711198.46元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你公司虚开发票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