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工程界定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3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实际项目在实施中也是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能否作为甲供工程做简易征收备案?税务局说可以,但是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异议,相关政策文件上写的并不明确,能否以文字的形式回复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甲方只提供图纸也属于甲供工程,只要合同注明有相关材料是甲方提供,就属于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