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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我公司中的征迁补偿费应该由谁来开具发票?

我公司中的征迁补偿费应该由谁来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一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A,取得土地时甲公司向拆迁户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6年棚改办与乙公司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约定“为补偿甲方搬迁及资产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征迁补偿款”。2016年6月该宗土地被国土资源局收回,后挂牌出让给乙房产开发公司,摘牌条件中也包含乙公司应支付前期甲公司垫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乙公司按照与棚改办签订的协议要求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但是只取得了甲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未取得发票,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支付的补偿款应该由甲公司开具发票还是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开具财政票据?请给予指导为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处理。

   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如果符合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件,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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