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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期限

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期限

留言时间:2021-04-28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有没有文件规定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期限,还是企业缴税以后的任何期限都可以申请?文号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5-06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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