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可得利益损失要不要缴税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自然人与某矿业公司合作,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购销合同,由自然人自行开采销售;另外一份是加工承揽合同,由自然人帮矿业公司代为加工矿产品。现在由于各方面原因,矿业公司单方面终止两个合同的执行,该自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二审后,某高院作出判决,按照合同正常履行可带来的未来收益要求矿业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可得利益损失,请问这个损失要不要缴税,缴哪些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您所反映的可得利益损失实质是矿业公司给予个人的违约赔偿,若不与个人向矿业公司提供的某一具体销售行为有关,不属于应税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二、1、对于合同未履行,单独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同部分履行所获取的相关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正常计缴个人所得税。
您提交的问题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