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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留言时间:2022-10-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22年12号公告,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2022年9月购进一台5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会计折旧年限是15年,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那这个剩余年限可不可以按照会计剩余14年考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0-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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