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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房产企业人防收入的涉税问题

房产企业人防收入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或人防储藏室签订的是出租协议,业主无产权,对于这部分收入需要列入土增税计税依据吗?那预征时是按照其他类型房产进行预征吗?清算时是列入其他类型房产还是按照收入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中分摊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建议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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